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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11MABMD47F6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新星市火箭农场玉龙湾综合市场7-1.2.3.4.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96号
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品种为糕点,经营者张东,生产资质合法有效,故认定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为本案当事人;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核桃杂粮面包所使用的原料均在保质期内,“低糖”标签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并粘贴在外包装表面;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核桃杂粮面包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糖(以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计),单位g/100g,检测结果:13.2。该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表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项目: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低糖,含量要求:≤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规定的声称方式,由此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面包;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4月24日开始粘贴“低糖”标签后,截止5月20日停止生产核桃杂粮面包,共计生产108个,均已销售完毕,售价:12.8元/个,货值金额为108个*12.8元/个=1382.4元,故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面包,违法所得1382.4元。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2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50号
2025年3月23日,本局收到12315举报(登记编号:1659012002025032320973134),称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生产经营的蛋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送货单1份。4月2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案立案调查,由董子璇、王晓龙办理。4月3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张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原料、食品添加剂、成品小蛋糕的检验报告,提供小作坊产品投料记录、生产和销售记录、供货协议截图。4月17日,当事人提交标签的委托检验报告、整改情况。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品种为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其中,冷加工糕点为西式装饰蛋糕类,其生产资质合法有效,本局认定当事人为新星市记忆加烘焙坊。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从业人员符合冷加工糕点的要求,所使用的原料均在保质期,冷藏库及冷冻库内均未发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能够提供原料、食品添加剂、成品小蛋糕的检验报告,标签是由当事人自行打印粘贴在外包装上的。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生产加工小蛋糕14个,2个由投诉人购买,小蛋糕均未退货,已销售完毕。因以上小蛋糕的食品标签为当事人提前制作打印,故存在与实际配料不符的情况。当事人在加工制作上述小蛋糕时多添加了草莓果馅及奥利奥饼干,在标签中未标示,属于漏标使用原料的情况。 同时,当事人在标签中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内容与实际不符,使用的复配焙烤糕点增稠剂未标示其名称,标示有“食品添加剂(酒石酸氢钾 食用淀粉 食用葡萄糖 司盘65 磷脂 香兰素)”,误标原料标签中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属于错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由此,该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况。 经查,小蛋糕为统一售价,单价为25.9元,货值金额为25.9元/个*14个=362.6元。由此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小蛋糕,违法所得362.6元。
没收违法所得362.6元,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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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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