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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旭新蔬菜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旭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7MA28LAG6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2-14
(2020)浙0127民初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旭新蔬菜摊位
杭州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7
2020-02-27
(2020)浙0127民初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旭新蔬菜摊位与杭州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6日,被处罚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2
淳市监处罚﹝2023﹞16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农产品零售,经营面积为15平方米,2023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的样品为老姜,样品经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此批次老姜的铅(以Pb计)指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实测值为0.318mg/kg,最大允许限量为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TH202*****1235)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上述抽检的老姜(以下简称涉案食品)为初级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5月28日从千岛湖批发市场采购所得,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记录有食品相关信息,但未查验和记录供货方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涉案食品采购数量为3.5kg,采购单价为18元/kg,采购总价为63元,其中3kg用于此次监督抽检,买样单价为26元/kg,买样费为78元,其余0.5kg以22元/kg的售价售于消费者,截止案发涉案食品已无库存。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89元,货值认定为8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元;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综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9元;3.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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