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旭新蔬菜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旭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7MA28LAG6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2-14
(2020)浙0127民初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旭新蔬菜摊位
杭州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7
2020-02-27
(2020)浙0127民初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县千岛湖农贸市场旭新蔬菜摊位与杭州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6日,被处罚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和记录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未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
3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