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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光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4585114002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北贡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2
(2023)浙0105民初113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杭州椒彬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19-05-22
(2019)苏0509民初529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x**
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吴江区盛泽镇吴江市联华超市罗汉浜加盟店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19-05-22
(2019)苏0509民初529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
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吴江区盛泽镇吴江市联华超市罗汉浜加盟店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04-16
(2019)桂0921民初2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湖北润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23.8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05
2020-02-20
(2020)桂09民辖终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湖北润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2023﹞77号
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使用“稻花二号”香精生产大米,当日夜晚利用在五常市兴盛乡辛家村四间房屯收购的“中科发五号”水稻,碾磨出毛米,在抛光的过程中使用“稻花二号”香精完成生产加工出成品大米,使用25kg/袋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包装,共生产40袋,合计1000kg。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全部销售给五常市今世稻缘米业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5元/kg,共销售1000kg,销售金额5000.00元。另查,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邹光弟本人实施,其本人无社会养老保险,无其他工作收入,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五常市财兴精制米有限公司未取得收入。1.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其主体资格情况。 2.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资质情况。3.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4.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张春惠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证明(各一份一页),证明张春慧身份情况。5.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厂长钟文生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证明(各一份一页)证明钟文生身份情况。6. 2023年5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7.2023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实际情况。8.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的情况。9.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张春惠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的情况。 10.2023年5月15日,询问当事人的生产厂长钟文生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的情况。11.2023年5月14日,执法人员询问刘学通的询问笔录(一份四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白袋大米销售的情况。12.2023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五常市今世稻缘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五常市今世稻缘米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生产经营资质情况。13.2023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五常市今世稻缘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五常市今世稻缘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14.2023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证明在大米产品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国家标准。15.2023年5月12日,五常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工作人员张春惠询问笔录(一份三页)及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的情况。16. 2023年5月15日,邹光弟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其本人在大米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事实,邹光弟在本公司2022年度未取得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一)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00元。2、处100,000.00元罚款。 3、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光弟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00.00元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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