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进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0MA4846M0X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兴隆嘉苑22号楼1单元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监督检查职权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百货店销售的“油爆大虾"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6小包;"金钱爆”生产日期,2025年1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9小包;“香菇鸡丁”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17小包;“爆辣鸭肠”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共计20小包:"旺仔”QQ糖生产日期,2025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20小包:“南德”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6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4小包:“蔬菜面”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保质期5个月,共计5小包;“爆鸡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3日,保质期150天,共计6小包;“臭干子”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50天,共计4小包;“手撕塑牛排”生产日期,2025年11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6小包;以上食品共计97包,均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3月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从“关林市场正和副食品店”购进上述食品放置店内销售,但未留存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排查店内销售食品导致食品过期后仍放置店内货架销售。据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负责人供述,“油爆大虾”0.3元一小包,共6包,合计1.8元;“金钱爆”0.2元一小包,共9包,合计1.8元“香菇鸡丁”0.38元一小包,共17包,合计6.46元;"爆辣鸭肠"0.35元一小包,共20包,合计7元;"旺仔”Q糖0.45元一小包,共20包,合计9元;"南德”调味料6元一包,共4包,合计24元;“蔬菜面”0.5元一小包,共5包,合计2.5元;“爆鸡筋”0.5元一小包,共6包,合计3元;"臭干子”0.3元一小包,共4包,合计1.2元;"手撕塑牛排"0.4元一小包,共6包,合计2.4元;因当事人未留存购进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算,该案货值59.16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仅59.16元,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郭红百货店负责人陈进伟称其平时工作太忙没有查验生产日期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和豫市监【2024】45号文件和洛市监【2024】29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591.6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