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贵军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680X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沙侯梁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陕08民终1876号
合同纠纷
府谷县石金工程有限公司
赵**,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2-06
(2024)陕0822执232号
劳动争议
杨**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民法院
3
2021-12-27
(2021)陕0822行初29号
工伤行政确认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府谷县人民法院
4
2021-12-27
(2021)陕0822行初28号
行政确认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府谷县人民法院
5
2021-12-27
(2021)陕0822行初27号
行政确认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府谷县人民法院
6
2021-12-27
(2021)陕0822行初26号
工伤行政确认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府谷县人民法院
7
2020-11-23
(2020)陕0822民初3458号
劳动争议
王**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民法院
8
2020-11-23
(2020)陕0822民初3457号
劳动争议
常**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民法院
9
2019-09-23
(2019)陕0822民初204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8-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刘**,张**,杨*,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
2017-08-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宇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刘**,张**,杨*,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4
2025-05-21
(2024)陕0822执206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30
2023-01-29
(2023)陕0822执恢19号之一
劳动争议
周**、李*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30
2023-01-29
(2023)陕0822执恢20号之一
劳动争议
冯**、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4-29
2022-02-23
(2018)陕08执恢17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23
2021-08-02
(2021)陕0822民初24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宇超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31
2020-06-22
(2020)陕01执356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8-31
2020-06-22
(2020)陕01执357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8-31
2020-06-22
(2020)陕01执355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府谷县福庆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8-28
2020-06-18
(2020)陕08民终701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7-23
2020-06-29
(2020)陕08民终1694号
劳动争议
魏**与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二罚﹝2025﹞99043号
1.主运大巷转载点下风侧20m内未设置风流净化水幕;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未得到批准,擅自实施: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风机变频器馈电开关(10KV)停送电前,未向调度室报备,未办理停电工作票;3.2025年9月8日四点班亿源-5号人车行驶至3-1煤辅运大巷240m处时,未按照《亿源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中“行人不行车”规定停车避让行人;31208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淤泥堆积至胶带底部,带式输送机运行时,淤泥摩擦底胶带,煤矿未按照作业规程中的要求及时清排淤泥;4.矿井202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未对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进行检查;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调整不符合要求,2025年8月编号为GB-28的高爆开关已调整为风机专用(负荷:3台局扇),仍按原采煤工作面负荷进行整定计算及现场设置;2025年8月煤矿未对井下3120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机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5.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内未设压气喷淋装置;6.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7.2025年9月8日现场试验时发现,01#指挥车失速保护装置配套的尾钩无法放下,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8.31202运输顺槽移变列车段围岩观测站,现场因设备阻挡无法观测;9.矿井采用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21#无轨胶轮车驾驶室顶棚被拆除;10.31202运输顺槽口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没有设过桥;31202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设照明;11.总回风大巷1#联巷向外50米处两侧巷帮喷浆有2处离层;12.312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的12组自动隔爆装置均为单向安设,未按说明书要求成对、双向安设;13.31208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作业人员使用的一台矿用手持式冲击钻(气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4.3120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钻机处存放了三瓶自动喷漆;15.井下移动注氮硐室未安装工业视频摄像仪;16.煤矿探放水制度中未明确需要进行“两探”作业的情形;煤矿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中无防治水资金提取依据和管理要求
分别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8.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9.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37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9-23
2
陕﹝府谷﹞煤安罚﹝2025﹞154009号
1.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中传感器设置位置未描述,标注不明确;风筒传感器的报警值和断电范围未标注;CO传感器的报警值未标注;风机开停报警值和断电值、断电范围未标注;2.312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电闭锁联动广播声音小,通信电话未联动;31204回风顺槽局部通风机未实现瓦斯(3.0%)电闭锁;3.井下缓冲托辊无第三方阻燃检测报告;4.312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行人宽度不足1m,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5.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配备的防灭火技术员缺少1名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65000.00元
榆林市府谷县能源局
2025-07-10
3
陕﹝府谷﹞煤安罚﹝2024﹞103021号
1.2-2煤辅运大巷约200m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2.31201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停止工作,未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
分别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60000.00元
府谷县能源局
2024-12-23
4
府水保罚决字﹝2023﹞第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你公司在建设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和《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五十八项(水土保持类)之规定,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下列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我局现场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依据通知书所载信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96380.00元
府谷县水利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