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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三什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2MA0NJQTM7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街道通华二区7#楼1层2-3室商品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3〕382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合本案事实,建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8.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538.00元
5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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