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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民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LM3DW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荷湖路1号(恒达科技创业楼)120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602民初2962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8
(2026)浙0602民初42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0
(2026)浙0602民初344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上海舜宁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4-22
(2026)浙0602民初2962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2
(2025)浙0602民初141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达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6
(2025)浙0602民初12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杰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1-10
(2025)浙0602民初12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杰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1-04
(2025)浙0602民初123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0-27
(2025)浙0602民初8580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娄城建筑材料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杭州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平潭联泽建设有限公司,孙**,绍兴祥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4
(2025)浙0602民初65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娄城建筑材料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绍兴云辉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6
(2026)浙0602民初2962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9
(2025)浙0602民初141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达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8
(2025)浙0602民初12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杰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5
(2025)浙0602民初8580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娄城建筑材料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5
(2025)浙0602民初65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娄城建筑材料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1
(2025)浙0602民初65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娄城建筑材料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杭州览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6﹞374号
当事人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当事人宣传中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当事人宣传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1、罚款人民币1030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元整)。
当事人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当事人宣传中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当事人宣传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1、罚款人民币1030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元整)。
10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