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浩然农副产品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景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DX1YHT4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天福家园二区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林下山参”系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无标签及未标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规定。经营的“精品松子”系散装食品,其分装待售的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林下山参”售价80元/支,计5支,未销售,“林下山参”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0元,“精品松子”包装2袋,售价45元/袋,未销售,“精品松子”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490元,无违法所得。
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