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通达日用杂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9UEBX9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电影院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78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以170元/盘的价格在宁安市鼎茂盛丰农业节水材料加工厂购进4盘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型号规格/等级:管壁:16mm;壁厚:0.16mm;长度:2000m;滴头流量:2.0L/h;低头间距:15cm;工作压力≤0.1mPa;,生产日期/批号:2024-05-15 ),再以195元/盘价格对外销售。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透光性、炭黑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812.3-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至我局立案调查时止,上述内镶贴片式滴灌带除备样(1盘)外均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货值金额780元(4盘×195元)违法所得55元(2盘×25元+1盘×5元),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送达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的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
6.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7.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编号:SF/20250331090,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8.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JX25019一份,证明了产品抽样日期、数量、日期、价格;
9.当事人提供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合格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做到了进货查验制度;
10.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厂家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厂家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厂家给当事人开具的发票的真实性。
1、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78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元,合计罚没款为:835元;3、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1盘。
780.00元
-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