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逸龙生态陵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2697841925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十二团阿沙公路210省道210公里处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1
2019-12-24
(2019)兵0103民初1922号
合同纠纷
阿拉尔市融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逸龙生态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12-24
(2019)兵0103民初1922号
合同纠纷
阿拉尔市融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逸龙生态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师自然资罚字﹝2024﹞04号
阿拉尔逸龙生态陵园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十二团阿沙公路210省道210公里以南处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实施﹞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1.责令十五日内将2821平方米﹝包含师国土资执罚﹝2018﹞9号已处罚,未退还的1078平方米﹞土地交还给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2.对2023年违反规划违法改变用途的987平方米耕地,按照3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对2020年9月1日前违法改变用途的75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总计300元/平方米×987平方米+10元/平方米×756平方米=303660元﹝叁拾万叁仟陆佰陆拾元整﹞。
303660.00元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