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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民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AECXC7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时代邻里菜场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925号
经查明: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葛民良从姐妹蔬菜批发(另案处理)以x元/kg的价格购入荷兰豆(剪豆)xkg,并以x元/kg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2023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前述库存xkg的荷兰豆(剪豆)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检验用样xkg(以x元/kg的进行购买,含备样数量xkg),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9月27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前述荷兰豆(剪豆)的编号为202337618的检验报告,其内容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内容为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3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2023年9月28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经将前述抽检后剩余的荷兰豆(剪豆)以x元/kg的价格售出,无库存,已查清货值金额x元,违法所得10元。2023年9月28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葛民良在采购上述荷兰豆(剪豆)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从业人员2名,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葛民良采购前述荷兰豆(剪豆)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葛民良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荷兰豆(剪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食品的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在农贸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属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的情形,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相同。依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