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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志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5805959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61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乐罚〔2025〕78号
违法事实:2025年9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对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共3瓶并送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乐清市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乐清环监(2025)水字第138号)的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水样pH值为9.6,化学需氧量为25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限值的要求(pH值6-9,化学需氧量500mg/L)。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10日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正在生产,清洗车间正在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的情况; 3.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5张,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该公司正在生产,清洗车间正在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的情况; 4.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车间布置和采样点位的情况; 5.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采样的基本情况和样品交接记录情况; 6.2025年9月30日乐清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乐清环监(2025)水字第138号)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所采水样pH值为9.6、化学需氧量为25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限值的要求(pH值6-9,化学需氧量500mg/L)的情况; 7.2025年10月9日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编号:乐清环监(2025)水字第138号)的领取时间的情况; 8.2025年10月10日赖志本签字确认《监测结果告知书》(温环乐检告〔2025〕34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该公司监测结果的情况; 9.2025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赖志本),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均废水排放量为3-5吨的情况; 10. 2025年10月10日该公司提供《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6亿个电机配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6亿个电机配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文号:温环乐建〔2024〕342号)《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6亿个电机配件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303827580595918)《浙江省排污权电子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经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年排放废水1128.4吨,已取得“三同时”自主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里显示废水处理后纳管至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和已取得排污登记的情况; 11.《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送达的情况; 12.2025年10月10日赖志本提供《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5〕59号)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13.2025年10月10日我局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放的清洗废水不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情况; 14.2025年10月10日该公司提供《乐清市本昌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6亿个电机配件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排放去向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5.2025年10月10日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乐清市环境监测站的检测资质; 16.2025年10月10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7.2025年10月11日赖志本签字确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5〕59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8.2025年10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清洗车间超声波清洗机已经拆除,已无涉水工艺。 19.2025年10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清洗车间超声波清洗机已经拆除,已无涉水工艺。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23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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