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宝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MA2XQ8FE4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33号1-4层商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2
(2025)闽0203民初3539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张*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1-12-03
(2021)闽0203民初14937号
合同纠纷
白**,白**,白**,白**,林**
李**,林*,王**,吴**,赖**,林**,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0
(2021)京0491民初63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4
2021-04-20
(2021)京0491民初637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5
2021-04-15
(2021)京0491民初63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6
2021-04-15
(2021)京0491民初637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1
2022-03-22
(2022)闽02民终1499号
合同纠纷
白**、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2
2021-12-17
(2021)闽0203民初14937号
合同纠纷
林**、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03
2019-08-01
(2018)闽0206民初1845号
物权保护纠纷
汤**、邹**等与厦门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6﹞10号
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
罚款﹝100元﹞
1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2
厦思市监处罚〔2025〕720号
当事人未明确标示涉案药品的销售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鉴于:1.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因同一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2.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当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涉案药品修改后的销售价格与修改前标示的一致,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97项的免予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在涉案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 " 国家级 " 、 " 最高级 " 、 " 最佳 " 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1.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因同一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2.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行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无法直接跳转咨询页面,未进行推广;3.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并未特地突出显示;4.案发后已主动删除广告,自行整改。涉案广告互动量低,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30项的免予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案涉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的规定,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元。
-
-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