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天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建波注册资本:11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KPW9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741-757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129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餐饮服务。期间营业收入为9700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于当日采购的豇豆抽样检验,抽检豇豆的倍硫磷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9700元,共计违法所得97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炒锅1只、菜刀2把、菜铲1把;2、没收违法所得9700元;3、罚款50000元。二、当事人采购倍硫磷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三、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并索取抽检批次的豇豆的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以上共计罚没款647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炒锅1只、菜刀2把、菜铲1把;2、没收违法所得9700元;3、罚款50000元。二、当事人采购倍硫磷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三、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并索取抽检批次的豇豆的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以上共计罚没款64700元。
55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