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国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功森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069736411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崇贤乡三角村蕉坑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31
2019-05-27
(2019)赣0732民初14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与兴国国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2号
一、?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将农药与食品同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属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使用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1.给予警告;
2.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海杰牌复配被膜剂53.04千克;
4.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
5.处罚款壹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元。
1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