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0038C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仁寿县里仁乡新一村4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川0903知民初22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遂宁市君发商贸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眉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0038C)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351142100017)对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厂区负责人王欣接受调查,王欣陈述称,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有2类产品(其一是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产品,其二是没有添加脱氢乙酸钠的产品(0添加系列)),在标签外包装上有区别,其一在配料表中标注了“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其二标注了“0添加,脱氢乙酸钠含量为0”,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2类产品都有在生产,由于成品包装车间管理上没有准确区分,产品包装时2类产品包装袋(标签)混淆使用了(没有完全区分开),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事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在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查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FJ(WH)-SP-00762),于2025年3月16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汇百客生活用品超市抽检到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条(0添加)”(生产日期:2024-12-18,规格:240克/包),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检验报告(编号:No:(2025)FJ(WH)-SP-00762)中被抽样产品生产日期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范围内,建议将案件合并处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在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查收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10103250083028JD1),于2025年4月18日在东莞市大朗北记粮油店抽检到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宽粉(0添加)”(生产日期:2024-11-20,规格:500克/袋),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明示指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083028JD1)中被抽样产品生产日期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范围内,建议将案件合并处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在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查收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FGZ202504047572),于2025年4月11日在东莞市石排兴亮副食商店抽检到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细粉(0添加)”(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500克/袋),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检验报告(编号:FGZ202504047572)中被抽样产品生产日期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范围内,建议将案件合并处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在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查收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5P007970),于2025年4月27日在东莞市石碣丰达粮油店抽检到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细粉(0添加)”(生产日期:2024-11-24,规格:500克/袋),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检验报告(No:25P007970)中被抽样产品生产日期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范围内,建议将案件合并处罚。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累计生产销售“0添加”系列产品1560把,销售价格3元/把(企业对“0添加”系列产品定价3元/把),共计销售总额4680元,得货值金额4680元,违法所得4680元。当事人截止2025年4月21日已召回(下架)生产周期(2024.7.1至2025.2.1)内“0添加”系列产品1000把,剩余560把彻底销售无法召回。
建议对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18500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元整);罚没合计23180元(大写:贰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
185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2
天眉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于现场检查时存在豌豆粉丝(生产日期:2024.10.20商品条码:6923589065434)的产品标签使用仁寿县里仁光明粉丝厂所有的商品条码,截至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10件豌豆粉丝旧标签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使用旧标签库存,已全部替换为新商品条码:6976517509098。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的真实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使用条码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产品情况;4.仁寿县里仁光明粉丝厂《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厂商识别码:69235890)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其厂商识别代码的真实性、有效性。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3
天眉管市监行处字﹝2024﹞115号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5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4
眉市监处〔2025〕51140025000004号
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王欣陈述称,由于标签印刷错误和迎合客户心理,在生产销售上述被风险监测产品(红薯粉条细粉、宽粉)时,标签配料中未明确标注所使用的原料成分(仅标注使用了红薯淀粉、未标注使用了木薯淀粉及玉米淀粉),实际投料成分是:红薯淀粉(4):木薯淀粉(3):玉米淀粉(3),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累计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100KG,销往凯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销售价格:10元/KG,共计销售总额1000元,得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没收物品0.1000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5
眉市监处〔2024〕51140024000040号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仁寿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的18款产品所用商品条码涉嫌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商品条码(69235890)所属企业为仁寿县里仁光明粉丝厂,18款产品商品条码与生产厂家仁寿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不一致,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使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申请立案予以调查。
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6
天眉管市监行处字﹝2024﹞59号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