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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功林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320482504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两路村二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渝0110民初48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朝阳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渝0110民初4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30
(2018)渝0110民初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18-05-16
(2018)渝0110民初3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品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3
2018-01-26
(2018)渝0110民初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4
2016-12-20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品致机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02
2018-10-09
(2018)渝0110民初3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品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12.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0
2018-08-30
(2018)渝0110民初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7917.25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23
2018-08-07
(2018)渝0107执异79号
劳动争议
殷**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威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6-08
2018-04-08
(2017)渝0110执3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品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2-19
2017-03-28
(2016)渝0110民初8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品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12.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12
2017-11-29
(2017)渝0110民初12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比利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22号
当事人系合法注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功林;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两路村二社;经营范围:零售:氧、氩、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等;当事人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0473-2027;充装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两路村二社,获准充装介质:氧气、液氧,发证日期:2023年2月24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3日。 ? ? 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作业人员胡正前正在充装气瓶。当事人将气瓶堆放场所划分为氧气待检区、待充装区、氧气满瓶区等,其中在待充装区,发现共计堆放气瓶129只,其中标识为金丰气体的气瓶68只,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的气瓶61只;在胡正前正在作业的充装区域,共计堆放气瓶97只,其中正在充装中气瓶15只,已架枪准备充气气瓶15只,共计30只,标识均为金丰气体,其余排队中气瓶67只,其中有2只气瓶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气瓶编号:A200400033、19334147),剩余气瓶标识为金丰气体,充装区域内的97只气瓶在充装未完成的情况下,瓶身上均已张贴合格证,合格证上的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在氧气满瓶区,共计堆放气瓶47只,其中有1只气瓶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气瓶编号:A190860836),其余气瓶标识为金丰气体。上述3只位于充装区和满瓶区,气瓶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气瓶编号:A200400033、19334147、A190860836)的气瓶均为非自有产权气瓶。 ? ? 现查明,当事人制定有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手册(文件编号:JF-SC-2023),于2023年1月28日发布,2023年1月30日实施,其中在质量保证手册第二节“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中明确了本单位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的规程和检查的内容,包括严禁充装气瓶档案不在本单位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自2025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工作人员胡正前、胡世亮,为加快工作进度,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质量保证手册和操作规程,不定期对未开展充装后检查工作的气瓶张贴合格证。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97瓶气瓶进入待充区时未完成充装后检查工作就张贴了合格证,其中有2瓶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气瓶编号:A200400033、19334147)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未开展充装前检查进入到充装区,另发现有1只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的气瓶(气瓶编号A190860836)未开展充装前检查并完成充装,充装完成后移入满瓶区,移入后未开展充装后检查。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展整改工作,对上述未充装完成的,已张贴合格证的气瓶开展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停用编号为A190860836,标识为安稳氧气供应站的气瓶,将编号为A200400033、19334147的气瓶已做报废处理。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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