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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江君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信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7LJA317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红星村秀塘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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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实,在当事人处抽检的水性封闭剂2号漆,实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从赣州市金慨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封闭底得宝油漆,共计10桶,其为应付南康区家具环保检查,将购进的10桶封闭底得宝油漆全部换装成水性环保漆的塑料桶,加贴了水性封闭剂2号的标签后,冒充水性漆用于家具生产中。因当事人承认抽检的产品实际为油漆,2025年1月6日,我局向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协助检定函》,检验中心将上述标称水性漆产品按照油漆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J2600010,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 单项判定 1 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 ≤20% 25.0% 不合格 2 VOC含量 ≤600g/L 751g/L 不合格 上述封闭底得宝漆共购进10桶,购进价总额为2070元,因上述产品用于当事人从事生产活动,故货值金额为207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自行灌装的油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留样用“水性封闭剂2号漆”1瓶; 2.处以货值金额2.8倍罚款人民币5796元,上缴国库。
5796.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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