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铭尚诚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7MA6JBPW82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兴龙路43号龙腾阁D单元2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未严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黔南天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御府湾小区1栋、2栋、5栋共6台电梯(注册代码,31105227012017****13、31105227012017****14、31105227012017****15、31105227012017****16,31105227012017****19,31105227012017****20)开展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和追究。
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黔南天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御府湾小区1栋、2栋、5栋共6台电梯开展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千零伍拾元整(¥1050.00); 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 以上罚没合计壹万陆千零伍拾元整(¥16050.00)。
15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平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上述3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贵州金伯乐实业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贵州铭尚诚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分别在9月6日、9月21日(每半月须进行一次电梯维护保养)对上述3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填写维保记录,同时1台电梯(产品编号为FS210045229)2025年8月22日的维保记录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确认。上述3台电梯的维保费用具体为:每台250元/月,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台×250元/月/台)×1个月=750元。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章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荣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事实; 2.现场照片1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电梯处于运行使用状态的事实; 3.维保记录原件3张,证明当事人分别在9月6日、9月21日对上述3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填写维保记录,同时1台电梯(产品编号为FS210045229)2025年8月22日的维保记录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确认的事实; 4.贵州金伯乐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电梯安全管理员宋细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宋细红的身份及授权委托的事实; 5.对宋细红、荣祺的询问笔录各1份及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身份、维保价格、合同期限、维保费支付方式以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维保人员安兵身份证复印件及维保作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维保人员杨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维保作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电梯维保人员身份及维保资格; 7.整改报告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