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大岭副食综合小卖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占明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5MA6GM1PR5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江古镇大岭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3]267号
经查:当事人镇远县大岭副食综合小卖部是本局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12月21日,负责人龙占明,男;侗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6203291911,户籍地址:贵州省镇远县江古镇大岭行政村半坡组 ;现住:镇远县江古镇大岭村街上。联系电话:13638077059。当事人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气产品及校园周边市场专项检查中,依法对位于镇远县江古镇大岭村街上的“综合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南孚”5号及7号电池共计79粒正在销售,经检查,上述“南孚电池”与正品在外部标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南孚”官方服务平台扫码查询,提示弹出“假货”字样,涉嫌假冒,经局长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开具《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查明:2022年5月,通过现货现款的方式,当事人从一驾车兜售产品的流动商贩处购进一些5号、7号“南孚电池”,放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电池产品数量2盒,共计120粒,其中5号电池60粒,7号电池60粒。产品货值总额2.5×120=300元。
截止2023年9月7日,当事人销售上诉电池产品41粒,销售金额41×2.5=102.5元。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中扣押店内剩余“南孚电池”79粒。
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电池产品。本局经委托第1469801号“南孚”、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所有权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编号:<2023>南孚307423)号,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属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且在进货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检查现场不能说明商品提供者,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基本情况及店内电池的摆放位置、电池处于待售状况等;
3、现场检查图,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查获电池的现场情况等;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电池来源、时间、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开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证实该公司授权工作人员负责鉴定、协助打假工作事项。
6、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南孚《商标注册证》;证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南孚”“聚能环”商标所有权人;
7、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编号:<2023>南孚307424号),证明本局查获的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91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不是该公
罚款1.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300.00元
黔东南州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