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丙贤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170237279X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长流大街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3
(2023)吉0502民初2629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郭**
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05-09
(2023)吉0502民初9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
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3
2023-03-15
(2023)吉0502民初45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
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2
2023-05-09
(2023)吉0502民初918号
劳动争议
赵**、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31
2023-03-15
(2023)吉0502民初45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09
2018-06-20
(2017)辽0104民初2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沈阳东盛药用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444.38元
民事案件
4
2018-03-28
2018-02-01
(2017)吉民申3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杜**及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11-20
(2017)辽01民辖终694号
合同纠纷
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东盛药用包装材料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27
2017-03-30
(2016)吉0502民初3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通化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杜**、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57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7-13
2017-07-04
(2017)吉05民终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与王**、通化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2号
-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卫京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吉林通化市东昌区长流大街16号,法定代表
人:赵丙贤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5日,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王立峰、姜耀
在对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吉林通化市东昌区长流
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赵丙贤)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
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手动报警未联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 法 》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以 上 事 实 有 东 昌 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通化卫京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法人赵丙贤,管理人刘洋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 等
证据证实。
现查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
定,现决定 给予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
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于
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缴纳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通化市东昌
区公安分局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
法向 东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5000.00元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