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云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建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7CQMMQ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25幢117-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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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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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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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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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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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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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5]第0295号
2025年06月04日 20时16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25幢117-101室蔡建奇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20时19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及背柜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休闲细支)2条等,总计12个品种6条,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洪颖承认该批卷烟系蔡建奇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且部分卷烟无合法进口标识,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6月05日对蔡建奇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其中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宝亨(双宝珠细支)0.6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调查人认为,蔡建奇同时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日,蔡建奇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蔡建奇所有。蔡建奇于2025年6月3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休闲细支)2条(890.00元/条)、宝亨(双宝珠细支)0.6条(150.0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4条(150.0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2条(150.00元/条)、520(薄荷晶球)0.4条(150.00元/条)、520(绿晶球)0.3条(150.00元/条)、Mars0.2条(150.00元/条)、RAISON(日月)0.2条(150.00元/条)、RAISON(法国黑)0.2条(150.00元/条)、爱喜(幻变)0.5条(150.00元/条)、爱喜(薄荷)0.6条(150.00元/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4条(150.00元/条),进货总额2380.00元(贰仟叁佰捌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蔡建奇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25幢117-101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6月04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休闲细支)2条为真品卷烟;宝亨(双宝珠细支)0.6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4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4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2条、520(薄荷晶球)0.4条、520(绿晶球)0.3条、Mars(蜜露味)0.2条、RAISON(日月)0.2条、RAISON(法国黑)0.2条、爱喜(幻变)0.5条、爱喜(薄荷)0.6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另查证,蔡建奇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5月8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蔡建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蔡建奇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蔡建奇的《询问笔录》1份、洪颖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蔡建奇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余烟处[2024]第48号处罚决定书1份、余烟处[2024]第258号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蔡建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的事实;
证据七:洪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八:蔡建奇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与洪颖的夫妻关系。
本局认为蔡建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其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30日向蔡建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蔡建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蔡建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蔡建奇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1780.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且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二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780.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42.40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责令蔡建奇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三、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4条等9个品种3条,依法予以没收。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宝亨(双宝珠细支)0.6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4条,予以公开销毁。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休闲细支)2条,予以发还蔡建奇(其中质检损耗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蔡建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42.4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8-08
2
余烟处[2024]第48号
2024年01月14日15时13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25幢117-101室蔡建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蔡建奇在场,经检查,在蔡建奇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新版)等,共计14个品种 28.1条,卷烟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上述卷烟中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3条,RAISON(法国黑)0.7 条,爱喜(薄荷)0.6条,RAISON(日月)0.5条,共计4个品种3.1条,经执法人员现场鉴定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为真品卷烟,当事人蔡建奇对此无异议。蔡建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部分卷烟无合法进口标识,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于2024年01月14日对蔡建奇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询问,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蔡建奇所有。蔡建奇于2024年1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RAISON(法国黑)0.7条(170.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400.00元/条)、爱喜(薄荷)0.6条(130.00元/条)、RAISON(日月)0.5条(170.0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3条(135.00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170.00元/条)、黄鹤楼(视窗)1条(350.0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180.00元/条)、利群(新版)2条(160.00元/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132.00元/条)、利群(山外山)2条(240.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9条(208.00元/条)、黄金叶(乐途)1条(140.00元/条)、利群(软蓝)2条(166.00元/条),进货总额6213.50元(陆仟贰佰壹拾叁元伍角整),货款已全部支付。蔡建奇准备将上述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25幢117-101室的经营场所销售。截至2024年01月14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另查证,蔡建奇于2023年3月1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3页,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违法情况;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证据三:蔡建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1页,证明蔡建奇的主体资格;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2页,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蔡建奇对行政程序的认可事实;证据五:余烟处[2023]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8页,证明蔡建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756.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60.48元,全额上缴国库;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3条,RAISON(法国黑)0.7 条,爱喜(薄荷)0.6条,RAISON(日月)0.5条,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软蓝)等10个品种25条,全部予以发还蔡建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蔡建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460.48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