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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承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MACX6F7U25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201号20栋34层34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392号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00时43分至2024年4月18日00时53分,位于成都朗璞置业天府新区66亩住宅及配套设施新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上诉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施工合同(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列举证据来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4月18日00时43分至2024年4月18日00时53分,位于成都朗璞置业天府新区66亩住宅及配套设施新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上诉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施工合同(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列举证据来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适用规则)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环境保护类)第4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给予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7-09
2
川天环城罚字﹝2024﹞第00212号
四川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朗璞置业天府新区66亩项目违章指挥,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之规定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8日,你单位在成都朗璞置业天府新区66亩项目未按施工许可要求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违章指挥。以上事实有: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兆弘沈阳路东段2022-51169地块等11个项目涉嫌违规作业移送依法查处的函》(川天公园城市函〔2024〕71号)、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 293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四川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一般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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