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君鹏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01MA6MYFF93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人民路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128号
当事人宣传玫瑰花茶有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限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7.3倍的罚款,计1533元。
1533.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4〕89号
经查,1、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红色食品标签肉干是从成都蜀粹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ZARE20240107545)、销货清单(NO.0028128)复印件;2、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白色标签肉干是从龙海市石码宏峰肉制品厂购进,当事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FSA2
4010047N)、销货清单(NO.159704)复印件;3、当事人称投诉人提交我局关于购买两款肉干的视频真实完整,该视频中01:00分投诉人:“这是什么肉?”,01:01分当事人:“都是牛肉,只是加工方法不一样而已”,01:03分投诉人:“牦牛肉?”,01:05分当事人:“对,他只是加工方法不一样”,01:57分投诉人:“这个是牦牛肉?”,01:58分当事人:“对”,02:07分投诉人:“这也是牛肉吗?”,02:09分当事人:“对,这是普通的风干牛肉”,02:15分当事人:“这个是牦牛肉”,02:59分投诉人:“这个是牦牛,这个是牛”,03:00分当事人:“嗯”,03:43投诉人:“这个也是牛肉”,03:45分当事人:“对,这个是风干的冰冻牛肉”,03:53分投诉人:“这个是冰冻牛肉”,03:55分当事人:“对”,03:56分投诉人:“这个是鲜牛肉”,03:57分当事人:“对”,04:12分投诉人:“这个是这个吗?牦牛肉”,04:13分当事人:“嗯,这个是牛肉”,07:21分投诉人:“你要给我分清楚,这个是普通牛肉,这个牦牛肉是不是?”07:30分当事人:“对”,当事人将以猪肉为原料的红色标签肉干宣称为牦牛肉、将以鸭肉为原料的白色食品标签肉干宣称为牛肉介绍给投诉人; 4、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红色食品标签的肉干10袋(500克/袋),该类产品进货价170元/千克,销售价296元/千克,购买白色食品标签的肉干20袋(500克/袋),该类产品进货价100元/千克,销售价150元/千克,故货值金额为2980元,违法所得11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
3、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计11300元。
113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