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章田寺乡绪新烟花爆竹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FT9BR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田寺乡刻木村1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11月04日,已领取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10月中旬,当事人从一流动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涉案“喜盈门全红菊花炮”40箱(4盘/箱),购进单价为60元/箱,购货金额共计2400元,标签标注有如下字样:喜盈门全红菊花炮、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规格型号:3750发/盘、单个药量0.02g、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生产日期:2023.02.27、保质期:三年、消费类别:个人消费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21〕020169、生产单位:宜春市袁州区中佳花爆制作有限公司,地址: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暴走三国A”爆竹720盒,购进单价为8元/盒,购货金额共计5760元,标签标注有如下字样:暴走三国A、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单个药量0.1g、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生产日期:2022.11、保质期:三年、消费类别:个人消费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20〕030087、生产单位:江西波波烟花有限公司,地址: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20元/盘的价格销售了涉案“喜盈门全红菊花炮”152盘,销售金额为3040元,另有8盘免费提供为抽样样品使用;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涉案“暴走三国A”712盒,销售金额为7120元,另有8盒免费提供为抽样样品使用。
根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13年版)》及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的规定,零售包装标志基本信息应标有药量,爆竹的标志标准(技术)要求标注内容显示效果,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对比鲜明。零售包装“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2.2mm,药量标准要求0.1±0.002g/个。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喜盈门全红菊花炮”产品零售包装标志基本信息合格证未标识含药量,零售包装“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2.5mm,药量实测值为0.085g/个;涉案“暴走三国A”爆竹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内容显示效果,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对比鲜明。零售包装“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3.5mm,其他>2.2mm,药量实测值为0.227g/个。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16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9之一般处理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16300元,合计18300元,上缴国库。
163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