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陈志标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标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M1DXL0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菱角塘小区二组团东区3幢2单元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66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馒头、包子制售的经营活动。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对当事人制售的“馒头(自制)”、“香菇包(自制)”食品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馒头(自制)”、“香菇包(自制)”检验报告(No: sp202522308、No: sp202522309)的检验结论同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馒头(自制)”、“香菇包(自制)”检出甜蜜素系当事人制售食品时添加“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规格:500克/袋 配料:硫酸铝钾(无水物)47%、碳酸氢钠42%、碳酸钙6%、单、双甘油脂肪酸酯0.3%、甜蜜素0.3%、食品用香精0.06%、食用淀粉 产品标准号:GB1886.245 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5031200187 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造成。2025年11月日,当事人从昆明小街干菜市场以5元/袋的价格购入“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袋在店内试用,共制作“馒头(自制)”98个(售价1元/个)、“香菇包(自制)”70个(售价1.5元/个),除用于抽检的数量以外,其余均已售完。当事无法提供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香菇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台账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于2025年12月22日被我局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馒头(自制)”、“香菇包(自制)”的货值金额为213元,获得违法所得213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自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13元;
三、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13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