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州德清琥业木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惠芬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B7DDD3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伯牙路77号12幢3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浙0521民初88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德清县希晨木业有限公司
胡**,杨**,湖州德清琥业木门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585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的规定,属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