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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志强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94975095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临港工业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1
(2022)津0116民初156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港航)罚﹝2025﹞03011号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毒报警器报警多次,企业未进行有效处置。思多而特码头公司长期默认有毒气体报警器频繁误报的情况存在,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属于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严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全)第28条之规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00.00元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5-12-30
2
津港航临港罚﹝2023﹞015号
当事人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涉嫌进行危险作业未遵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本市和相关行业对危险作业的其他规定。”之规定。
2023年10月30日9时50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使用的配电盘防爆插头接口处的电缆外层绝缘胶皮破损,致使防爆插头电气防爆功能缺失。作业现场为该公司5号液体化工码头,位于该公司划定的防爆区域内,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具有火灾爆炸风险。当事人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涉及临时用电作业,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范围,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特殊作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第10。6条要求,“临时用电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当事人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未能够及时发现配电盘防爆插头接口处的外层绝缘胶皮破损,致使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的防爆安全措施存在缺失,作业现场火灾爆炸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第24项规定,本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系第一次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且能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违法程度一般情形的裁量基准,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35000.00元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3-12-14
3
津港航临港罚﹝2023﹞005号
2023年6月16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6号泊位维修改造作业过程中,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构成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6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6号泊位维修改造作业过程中,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构成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
35000.00元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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