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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英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CXQ9937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新兴街南,国际客运站综合楼,1幢2层3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生产的俄式熏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300g/袋)和俄式烟熏五花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200g/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认定属实,产品名称:俄式熏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规格:300g/袋,共生产26袋(销售20袋,6袋送检,召回10袋),单价15.00元/袋,货值金额39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50.00元人民币;产品名称:俄式烟熏五花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规格200g/袋,共生产26袋(销售20袋,6袋送检),单价14.00元/袋,货值金额:364.0元,违法所得:280元。货值金额共754.00元,违法所得共43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俄式熏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3日,300g/袋,单价15元/袋)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30 .00元人民币; 3.处65,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合计65,430.00元人民币,全部上缴国库。
65000.00元
-
2025-02-06
2
绥芬河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生产的牛筋肠在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北京市场环节跟踪抽检专项中,经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4110000105653031GZ),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属实,产品名称:牛筋肠,共生产255个,其中250个于2024年3月22日销售给河北卡琳卡商贸有限公司,2个用于当事人出厂检验。其余3个因破损已销毁。后召回58个,案涉商品单价4元/个,货值金额:4×255=1020元,违法所得:4×(250-58)=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绥芬河市维卡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资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110000105653031GZ)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抽样现场照片9张,检验报告(№: BCS24052820)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4110000105653031GZ)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4030117)复印件1份,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1份,销售台账1份,销售票据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截图1份,河北卡琳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北京被抽检单位的销售单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和案件来源情况; 3.排查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返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排查整改情况;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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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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