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十一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02MA73Q87J6X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南门什字星泰广场B幢1单元7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2023年4月23日15时30分,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南门什字星泰广场B楼1单元702室的崆峒区十一影咖馆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其中一包间有人观影)并亮照经营,《营业执照》信用代码为9260802MA73Q87J6X,经营者为马洋,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影放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该场所有工作人员1名,设置电影点播包间8个,经营面积180平方米左右。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证照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发行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全程摄像取证,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2、向该场所经营者马洋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马洋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3.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马洋前来接受询问,对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2023年5月5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环节,并使用拍照等证据固定方式,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调查终结。2023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平)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3年5月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5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马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所得1070元,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符合《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罚款:叁仟伍佰圆整(3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柒拾圆整(1070)元;3.没收非法财物:投影仪1台,移动硬盘1个。
3500.00元
平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