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乃录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8834527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余家坪镇石家畔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陕06民终21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罗**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2
(2025)陕06民终21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罗**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23
(2024)陕0623民初864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罗**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4
2024-04-09
(2023)陕06民终3001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罗**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2-20
(2023)陕06民终3001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罗**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8-11
(2023)陕0623民初447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罗**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7
2023-06-14
(2023)陕0623民初447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罗**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8
2019-10-15
(2019)陕0623民初15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罗**,罗**,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县人民法院
9
2019-08-22
(2019)陕0623民初11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郭**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张*,陕西宏煤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公司
子长县人民法院
10
2019-08-22
(2019)陕0623民初11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张*,陕西宏煤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
子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9
2025-03-04
(2024)陕0623执862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罗**与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28
2022-06-07
(2022)鲁03民终89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1
2021-10-28
(2021)鲁0303民初718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5-07
2019-06-17
(2018)鲁0812民初4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济宁亿金物资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四咀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45223.74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29
2021-12-29
(2021)陕06民终2305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30
2021-09-06
(2021)陕0623民初110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罗卫红与临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30
2021-06-22
(2021)陕0623执1006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6-30
2021-05-19
(2021)陕0623执10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8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6-30
2021-06-28
(2021)陕0623执1006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6-30
2021-06-21
(2021)陕0623执1006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J子长环罚﹝2026﹞2号
位于该矿储煤棚前、煤矸石出口下方旁侧及锅炉房平台处露天堆放约3650吨中煤,部分表面用防风抑尘网遮盖,未遮盖占地面积约为230平方米;位于场区内及沿路地面上可见洒落的煤尘煤渣,可见明显扬尘,未见到降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40000.00元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