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峰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079005444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板桥工业园9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9
(2025)赣0502民初5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9
(2025)赣0502民初1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赣0502民初1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巨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4
(2024)赣0502民初7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现代(宁波)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5
(2024)苏0681民初7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启东市人民法院
6
2024-06-27
(2024)赣0502民初4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3-10-24
(2023)赣0502民初6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4
(2023)赣0502民初6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景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3-06-27
(2023)赣0502民初3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18
(2022)赣0502民初547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刘**,谭**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5
2022-06-24
(2022)赣0502民初2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佳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9434.77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3-21
(2022)赣0502执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佳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8-11-01
2018-10-24
(2018)赣05执异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余市君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28
2017-11-10
(2017)赣05执9号之二
新余市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1-28
2017-02-23
(2017)赣05执9号
新余市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413283.16元
执行案件
6
2017-11-28
2017-03-03
(2017)赣05执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余市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3-29
2016-03-29
(2016)赣0502执保268号
新余市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与新余市君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9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5-08-14
2015-08-14
(2015)渝民初字第02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明,由当事人使用2台简单压力容器,其一出厂编号为J5D40818098,制造日期为2014年9月,其二出厂编号为1419J10L941,制造日期为2014年8月,2台设备计使用年限均为10年。上述设备于2014年9月投入使用后,至案发时已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后续,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日将上述2台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的简单压力容器拆除,并重新购买2台新的设备完成更换,已经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小敏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邹跃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5]第57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余市监特检[2025]第49号)1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当事人提供了2台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事实;
5、对授权委托代理人邹跃民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案件违法事实的确定。
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