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振知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振知 | 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5LDNN99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兴安镇葆贞街1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罚字〔2023〕第Z163号
2023年10月27日,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进店左边货架第三层发现有标称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1.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6粒(生产日期:2022-10,保质期三年);2.南孚电池1号无汞碱性电池6粒(生产日期:2020-09,保质期7年);3.南孚电池5号无汞碱性电池48粒(生产日期:2023-06,保质期10年);4.南孚电池7号无汞碱性电池58粒(生产日期:2022-06,保质期10年)。以上产品均标称产品执行标准为GB/T8897.2。经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述南孚电池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306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鉴定证明》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一直正常营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南孚电池是今年8月中旬当事人的一个客户托当事人代卖的,没有开具票据,也没有确认数量,同时当事人未开具销售票据,无证据证明售出过上述电池,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2023)南孚01027号】认定零售价(丰蓝1号电池建议零售价均为5.0元/粒,1号南孚电池建议零售价均为9.0元/粒,5号、7号南孚电池建议零售价均为3.0元/粒),经计算,上述南孚系列电池总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22.00元。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依法从轻处罚。
1.没收涉案物品(丰蓝1号电池6粒、1号南孚电池6粒、5号南孚电池48粒、7号南孚电池58粒);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