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拉尔基区福玛特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6MA1C8YH71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和平路81号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有限公司内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0
2020-01-20
(2019)黑0206民初2150号
楚**与富拉尔基区福玛特食品超市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富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沈阳市铁西区孟鑫鑫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20公斤鱿鱼头,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索要了进货票据。截止到2024年6月3日现场调查时,上述不合格鱿鱼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当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农产品零售受众群体不固定,故未有农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4.蔡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6.蔡贤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检验报告》(编号:ACE509014ACF6098893)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8.进货票据及沈阳市铁西区孟鑫鑫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9.《召回公告》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采取召回措施情况。
10.《整改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
-元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