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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旺贵注册资本:6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553542432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1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2026)赣0424民初1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2
2026-01-09
(2025)赣0424民初4712号
恢复原状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3
2025-09-03
(2025)赣0424民初32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万**
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付**,罗**,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修水县人民法院
4
2025-07-25
(2025)赣0424民初36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修水县人民法院
5
2025-07-15
(2025)赣04民初2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黄*,邹**,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修水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17
(2025)赣04民初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钟**
邹**,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修水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黄*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3-13
(2024)赣0424民初49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8
2025-01-20
(2024)赣0424民初49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9
(2024)赣0424民初49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03
(2024)赣0424民初49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修水县旭嘉和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4
(2025)赣0424民初32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万**
胡**
裁判文书
修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2
2021-09-16
(2021)赣0424民初34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3
2020-08-24
(2020)赣0424民初18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与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0976.29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7
2018-08-02
(2018)赣0424财保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省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修水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处罚〔2025〕124号
一、超标准收取水费 当事人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以1.7元/吨、1.8元/吨、2元/吨、2.5元/吨、2.6元/吨等标准收取水费。古市镇、渣津东堰村和渣津西堰村、杭口镇需要二次加压为由按2元/吨的标准收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费。1.8元/吨、2.5元/吨和2.6元/吨的收费标准是与乡镇政府一事一议(即与乡镇签订接管乡镇水厂等事宜的协议)之前留存的部分收费标准,2024年8月之后已经全部调整到位。 二、收取水表维修费 根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维修费。 三、超过工本费收取水卡补卡费用 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以工本费的价格收取补卡费用。 四、当事人水费、水表维修费、补卡费用退费情况。当事人的上述收费行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执行价格政收费的情形。当事人超收金额为: 1、2024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31日多收实际收取的抄表水费共计140517元;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多收充卡水费11410.17元; 2、2024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31日剩余应收金额75023.37元; 3、多收结算水表维修费325086元; 4、多收水表维修费和补卡费用共计115341.8元; 5、多收水卡补卡费用6135元。 以上超收金额共计673513.34元。 当事人自我局检查之后就着手改正违法行为,水表换表和取水口到水表间的维修费用不再收取,补卡收费按照卡的成本价收取,自2025年6月1日起,农村水费按照1.7元/吨的标准收费,并对多收款项进行了退款,退款情况如下: 1、多收的抄表水费140517元和充卡水费11410.17元以补水量的方式退回; 2、应收未收金额75023.37元因在我局检查之后有用户进行了缴费,所以退费方式为:未缴费的28605元通过将水价调整为1.7元/吨的方式退回,已缴费的46418.37元以补水量的方式退回; 3、多收结算水表维修费325086元和多收的无法区分为水表维修费或补卡费用115341.8元,对于能够找到用户信息并能够联系上的用户已经以补水量或者线上转账的方式退费,截止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已经退费5805元,其中以现金方式退回3560元,以补水量方式退回2245元。 4、多收的水卡补卡费用,以补水量的方式退回了45元。 5、进行公告退款,对无明细无法确认的水表维修费和补卡费用,用户可凭缴费凭证向当事人申请退款。 综上,当事人超收金额共计673513.34元,退费金额共计232800.54元,未退费金额为440712.8元。 五、投入使用的饮用冷水水表中的部分已超过国家规定(JJG162-2019)的使用期限,未进行到期轮换。20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饮用冷水水表及对必须计量收费的饮用冷水水表进行估算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属于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饮用冷水水表及对必须计量收费的饮用冷水水表进行估算收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对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712.8元,罚款202054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饮用冷水水表及对必须计量收费的饮用冷水水表进行估算收费的行为,根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拟对予当事人作出罚款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合计为没收违法所得440712.8元,罚款207554元。
207554.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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