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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中辅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广鑫注册资本:10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2MA481C077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豫龙镇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楼40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2025)粤03民终3949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16
(2025)云2302民初31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知源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天中辅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努岚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人独资),邹**,杨**,牟定县晓怡百货商行(个人独资)
禄丰市人民法院
3
2025-03-25
(2025)粤0307民初2131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7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河南天中辅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
夏津县人民法院
5
2024-07-26
(2024)辽07民终15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曾**
河南天中辅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7-24
(2024)豫0182民初792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天中辅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
荥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1
(2024)鲁1427民初355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刘**
裁判文书
夏津县人民法院
2
2024-11-18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益生菌富硒驼乳”是由苏佳敏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玉希食品店委托贴牌生产的食品,生产完成后发往深圳市环洋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佳敏),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7桶。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2025年9月8日和2025年11月4日两次生产的上述“益生菌富硒驼乳”的相关生产记录中显示:2025年9月8日生产的“益生菌富硒驼乳”每次投料100kg中含全脂驼乳粉75kg;而在2025年11月4日生产的“益生菌富硒驼乳”每次投料100kg中仅含全脂驼乳粉3kg、复合全脂驼乳粉25kg。2026年3月13日,我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扣押的2罐及该公司召回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检。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测,共出具检验报告(No:CCICWT26031409、No:CCICWT26 031410、No:CCICWT26031411、CCICWT26031412)4份,按照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中的蛋白质实测值分别为:3.03、3.06、3.11、3.01,单位:g/100g。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要求,蛋白质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即实测值应不低于14.8g/100g。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中蛋白质实测值分别为3.03、3.06、3.11、3.01,标示值为18.5,实测值占标示值的比例远低于80%的下限要求,该公司2025年11月4生产“益生菌富硒驼乳”产品中蛋白质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严重不符,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5年11月4日计划生产该批次食品500桶,每桶400克,实际生产497桶,公司自检10桶,留样2桶,每桶出库价20.4元,货值金额10138.8元。在收到风险监测报告书后当事人召回47桶,金额958.8元。2026年3月13日检测公司到该公司进行抽样检测,在该批次召回产品中抽取样品8桶,每桶金额20.6元,费用164.8元,综上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实际销售446桶,实收货款共计9100元。 当事人在2025年11月4日生产该批次产品中计划生产2锅,计划生产500桶共投料200kg,每锅含有全脂驼乳粉3kg购进价格380元/公斤,复合全脂驼乳粉25kg购进价格21.45元/公斤,脱盐乳清粉28kg购进价格18元/公斤,浓缩乳清蛋白粉31kg购进价格20元/公斤,菊粉9.8kg购进价格30元/公斤,低聚木糖1kg购进价格35元/公斤,乳清蛋白肽1kg购进价格52元/公斤,小麦低聚肽1kg购进价格55元/公斤,复合营养强化剂0.1kg购进价格30元/公斤,复合益生菌粉0.1kg购进价格200元/公斤,计划生产所需原料费用共计6518.5元;金属罐奶粉桶500个,包材费用1900元。该公司实际销售446桶,上述生产原材料、包装合计费用为7509.3元,违法所得计算按照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产品446桶,实收9100元,生产成本费用为7509.30元,违法所得为1590.7元。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90.7元整,2、罚款人民币50694元整(处货值金额10138.8的5倍),罚没款合计:52284.7元。
50694.00元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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