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Axel Ralf Josef Beck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香港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72154208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南街4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陕0113民初14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陕西乡念华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粤0304民初4450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7
(2023)粤01民终25398号
劳动争议
韦**,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17
(2023)粤01民终6226号
劳动争议
熊**
广州市花都区新粤海西厨设备厂,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17
(2023)粤01民终6227号
劳动争议
熊**
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27
(2023)粤0114民初1678号
劳动争议
韦**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7
2022-12-26
(2022)粤0114民初10917号
劳动争议
熊**
广州市花都区新粤海西厨设备厂,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8
2022-12-26
(2022)粤0114民初10917号
劳动争议
熊**
广州市花都区新粤海西厨设备厂,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2
(2022)粤0114民初10917号
劳动争议
熊**
广州市花都区新粤海西厨设备厂,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02
(2022)粤0114民初11397号
劳动争议
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1
(2026)陕0113民初14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陕西乡念华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07-14
(2023)粤0114民初1678号
劳动争议
韦**、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665.6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2-26
2018-02-26
(2016)京73行初3196号
江阴纳爱厨具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7-10-10
2017-07-10
(2016)粤0114民初9238号
劳动争议
程**与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4-26
2017-04-26
(2017)粤01民终5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戴卫平、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54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13
2016-12-13
(2016)粤73民初1945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洋裕厨具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金一洋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6〕729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上级转来线索:当事人生产的电炸炉在北京市局抽检中质量不合格。2026年4月2日我局的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SC2025-C70-D14-L021B),当事人承认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系该其生产,并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EF-8LF的电炸炉,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不合格项为原材料成分项目不符合GB4806.9-2023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电炸炉系根据客户订单来生产,本次不合格批共生产了3台,系批发给河北豪特厨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豪特厨业股份有限公司再将产品放在同一老板控股的北京豪特之星厨具有限公司销售并被抽检,除了被抽样的2台机器外,另外1台已销售给客人无法召回。批发出厂价为427元/台,成本为300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1281元,违法所得为381元。当事人曾因抽检不合格于2025年4月7日被我局处罚过。
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电炸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为一年内第二次同一类型违法,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 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则的从重处罚的幅度范围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4-3倍的罚款。”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处以涉案货值2.9倍罚款3715元,没收违法所得381元,合计罚没款合计4096元。
3715.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穗花市监处罚〔2025〕178号
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69-D14-L007A)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热风循环电焗炉(规格型号:YXD-4A,生产日期2023/05/23,商标:JUSTA(图形)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3日监督抽检,被检出经抽样检验,原材料要求项目不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依据《2024年北京市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了涉案不合格产品2台。出厂价3172.57元/台、成本价1622.7元/台,综上,涉案产品共计货值6345.14元,产品均已销售,无法召回,违法所得3099.74元。
1、处货值2.4倍罚款15228.34元;2、没收违法所得3099.7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328.08元。
15228.34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3
穗花市监处罚〔2024〕1163号
当事人以2021/08/07为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了6台涉案电炸炉(规格型号:EF-81,生产日期2021/08/07,商标:yue Hai(图形))产品 ,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监督抽检,被检出“标志和说明”、“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33-2008,标签标识项目不符合GB4806.9-2016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检查现场提供销售单据表明涉案产品于2021年9月3日全部销售给了厦门鑫大上新厨具有限公司,出厂价为290元/台;涉案电炸炉的成本价为256.46元/台;另当事人以2023/05/18为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了16台涉案四层万能蒸烤箱(规格型号:j0-E-Y43S,生产日期2023/05/18,商标:/),经2023年5月23日现场监督抽检,被检出“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34-2008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仍不合格,除了被抽样的产品,其余14台销售完毕,出厂价为6500元/台,成本价为5986.8元/台,以上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后无法召回,涉案产品总货值为105740元,因j0-E-Y43S备样免费提供,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6×(290-256.46)+15×(6500-5986.8)=7899.24元,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炸炉和四层万能蒸烤箱的违法行为认定无异议。
1、处罚款105740元;2、没收违法所得7899.2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3639.24元。
10574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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