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世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902MA64RH7T78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3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州市监处罚〔2026〕70号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①当事人公司大门进出口无标识标线、未进行分隔的行为,②当事人路试跑道标识标线设置不规范、跑道中间有一条约20CM宽6米长的缝隙的行为,③当事人底盘动态检验区域无车行道两边边线的行为,④当事人在2025年只进行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培训,无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文件等培训计划及记录的行为,⑤当事人的《人员监督记录表》未填写监督的具体岗位和人员,缺佐证材料的行为,⑥当事人服务大厅无安检和排放检验流程图,未公示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限值的行为,⑦当事人服务大厅未设置综合咨询台和举报箱的行为,⑧当事人公正性声明未上墙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2.当事人在对轻型栏板货车川Y95N57车辆后部检验检测时,未对车身后部的刹车灯、左右转向灯、倒车灯、应急灯进行检验检测,就出具了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65000.00元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2
巴州市监处罚〔2025〕151号
巴中市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经登记核准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07月14日,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368号,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及停车场服务。\n1、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在给号牌号码川YT1977的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11902042505211102451214)检测机构地址一栏中未完整标注《营业执照》核准地址。外观检验项目与人工检验项目不一致,因为是两个执行标准,外观检验项目执行的是GB18285-2018,人工检验执行的是HJ1237-2021;两个标准的表格是全省统一格式。2、当事人在对川Y68N32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第一次人工检验时,底盘动态检查引车员是张洁,底盘部件检验员是冯斌,由于调度员在电脑上操作失误,误选了底盘部件检验员为张洁;第二次因外观不合格复检时,底盘动态检查引车员实际是张洁,底盘部件检验员是冯斌,由于调度员没有仔细核对操作人员,而误选了底盘部件检验员是张洁、引车员同时出现了张洁、冯斌二人的名字。\n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方面:1、当事人将底盘动态检验区设置在地沟上存在安全隐患,虽在起点和终点放置有“底盘动态检验起点”和“底盘动态检验终点”标识牌,但无车道线及固定的“底盘动态检验起点”标线和“底盘动态检验终点”标线。2、当事人在环保检验区未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效装置,只配置有车底检查镜。3、分析仪采样管使用的是软管,不具有抗挤压性,不透光烟度计与采样管连接未采用螺纹连接方式。4、在专家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因时间原因,现场未提供出2025年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与记录,在我局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与记录。核查计划是每年的年初制定,依据GB/37536-201《机动车检验机构设备期间核查规范》核查记录是设备在两次量值溯源之间实施,当事人2025年度的核查记录在专家组检查的时候还未开展,因为溯源有效期是2025年7月25日止,所以没有2025年度的期间核查记录。5、当事人未设置综合办公室,而《质量手册》1.4质量手册的管理章节中(3)“质量手册由综合办负责发放和回收”的规定与实际不符。6、《质量手册》的规定多处与实际不符,一是手册中出现了“本公司应当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E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而当事人没有设置驻车坡道;二是手册中出现3.5吨以上车辆的相关信息,该公司的资质认定中,只核准有3.5吨以下车辆检验(测);三是附件:3.14.3《仪器设备一览表》本公司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E38900)适用车辆类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当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E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E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除外)。而实际应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7、2025年6月当事人对公司内部职工进行了2025年度培训考核,但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合格证明。8、在专家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出2024年内审不符合项整改的佐证资料,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佐证资料。9、2025年5月16日9:33川Y68N32轻型多用途货车外观检验时,驾驶员因未配备反光背心而使用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反光背心,外观检验结束时,驾驶员又将反光背心退还给当事人;且在底盘部件检测时操作员未转动方向。\n 同时查明:当事人承认“四不两直”检查发现的问题客观存在,并逐一进行了确认,于2025年6月13日,制作了《整改报告》提交本局,现已将大部分问题整改到位。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之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问题,并对当事人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问题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