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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BB8NT6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宇中心4幢5层501-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5)浙0411民初124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浙0424民初61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悦川置业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5)浙0411民初24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昱恒控股有限公司,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4
(2025)浙0411民初29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叶**,昱恒控股有限公司,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4
(2025)浙0411民初29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叶**,昱恒控股有限公司,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4
(2025)浙0411民初29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叶**,昱恒控股有限公司,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7
2025-03-07
(2025)浙0483民初20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桐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碧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乡碧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8
2024-09-03
(2024)浙0411民初18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海宁奥顺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沈**,张**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9
2024-05-20
(2024)浙0411民初18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沈**,张**,海宁奥顺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4
(2024)浙0411民初18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海宁奥顺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沈**,张**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375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12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海市监处罚〔2026〕488号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发现维保人员在轿厢中进行维保行为,该时间段内维保人员未设置围挡,在15:27:00-15:43:40期间,有多名人员自由上下使用电梯。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电梯维保项目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14日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维保作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6.67元; 2.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17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3
平市监处罚﹝2025﹞232号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查见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6.67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6.67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4
湖浔市监处罚﹝2024﹞3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起负责***分公司管理的“观景府”小区共计26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2023年8月起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昌某(证件编号为51162***3954,有效期至2025年7月)实地负责“观景府”小区共计26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观景府”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员为胡某(证件编号为511***811,有效期至2023年11月),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spanclass="cbz">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上传虚假维保照片、填报虚假维保数据及代替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名复核的行为。另查明,根据当事人与德***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保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维保服务费用总价为8.06万元,包含全年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巡检、记录、应急抢险、维修和涉及相关专业配合工作所涉的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span><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spanstyle="white-space:pre-line;">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span>
5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