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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东润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59274888X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曙光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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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9号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总局本级重点问题专项抽检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办函》(齐市监食检督办〔2025〕20号),其中转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芝麻调和油和调味油专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ZNS25100009F)。该报告显示,当事人在流通领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春阁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鹤润”牌芝麻调味油(复合调味油)(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规格:4.3升/桶)经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BC25000000105679202ZX)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产品未检出芝麻油成分;二是该产品标签中标示名称为“芝麻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归属“调味品”,而其配料实际为“食用植物调和油”,食品名称未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2.1条“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收到该案件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将报告编号为No:ZNS25100009F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建市监责改〔2025〕40号DD),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事批次食品,对已销售的该批次食品实施召回,立即排查问题原因。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库存。生产场所内存有未使用完的桶装油,产品名称为“精炼芝麻油”,配料为芝麻油,生产日期2025年9月4日,生产商为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净含量:20L)。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建市监责改〔2025〕41号DD),就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生产的“鹤润”牌芝麻调味油(复合调味油)(规格:4.3升/桶)共计15桶,销售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春阁食品超市8桶,销售至富裕县王三嫂干调商店7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企业《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销售台账》。记录显示,自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共生产各类规格(170ML/瓶装120瓶、200ML/瓶装1712瓶、333ML/瓶装204瓶、350ML/瓶装676瓶、4.3升/桶装175桶)“芝麻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共计2712瓶、175桶。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从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购入原料“精炼芝麻油”0.092吨(5箱),进货金额1380元。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采购方将未销售的问题产品下架封存,截至召回期限,当事人共计召回200ML/瓶装997瓶、333ML/瓶装153瓶、350ML/瓶装432瓶、4.3升/桶装59桶;其余170ML/瓶装120瓶、200ML/瓶装715瓶、333ML/瓶装51瓶、350ML/瓶装244瓶、4.3升/桶装116桶已销售。经查,当事人生产产品规格170ML/瓶、成本价2.7元/瓶、销售均价3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62元(大写捌佰陆拾贰元整); 3.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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