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大嘴巴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小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3U6D3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希望城香漫林6栋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3月在习水县衫王街道希望社区希望城香漫林6栋114号开办“习水县大嘴巴小吃店”开始从事热食类(卤菜、汉堡、米粉、面食、烤肠、肉串等)制售。因市场需求,为方便客户购买饮品,当事人在未取得自制饮品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操作区域和操作台,通过采购奶茶粉、牛奶粉、果味酱、水果、自制糖水等作原材料,购买封口机、热水饮水机、一次性纸杯、吸管等工具设备,陆续开始自制饮品有:巧克力奶茶、阿萨姆奶茶、原味奶茶、红豆奶茶、草莓奶茶、香芋奶茶、蓝莓奶茶、西瓜奶茶(销售价均为6元/杯);有热牛奶、冰牛奶、柳橙汁、柠檬汁、冰粉(销售价均为6元/杯);双皮奶(销售价7元/杯)。上述相关饮品制作均通过加热水、糖水、果味酱(按一定比例)等进行勾调而成,销售方式为线上线下,通过店堂现场及美团平台“大嘴巴小吃(香漫林店)”进行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无自制饮品原材料、设备工具进货记录,无自制饮品销售记录(仅仅线上查询近1个月内),故无法计算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自制饮品原材料、工具设备、及相关饮品及时下架处理,目前正在申请该经营项目的许可。 本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规定,本案不够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条件。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习市监处罚〔2025〕2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遵义市12315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3张,美团平台页面截屏2张,进货单据1张,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来源、销售方式及美团外卖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芝麻牛肉味小串(鸭肉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发布“牛肉小把串/15串”广告对外宣传销售,并有14单成交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信用中国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1份,证明当事人未被查处情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芝麻牛肉味小串(鸭肉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发布“牛肉味小串”广告,虚假宣传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少,积极与举报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宣传内容,且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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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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