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CXBQ61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翰林苑小区2#商服(1#楼与2#楼之间)00单元01层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翰林苑小区2#商服(1#楼与2#楼之间)00单元01层06号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麻辣腿”3袋,生产者:沈阳正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在发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清理过期食品,并且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发现“麻辣猪蹄”1袋,生产商:浙江燃烧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在发现时已经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于2024年6月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购进了“麻辣腿”5袋,购进价为5.0元/袋,售价为7.0元/袋。于2023年10月08日购进了“麻辣猪蹄”3袋,购进价为12.0元/袋,售价为15.0元/袋。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扣押的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过期食品,故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过期食品。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责令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清理过期食品。 3.现场笔录1份,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再次发现了过期食品,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改正。 4.对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负责人高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主体资格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6.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经营者高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的事实。 8.食品进购凭证,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货品来源及购进价格。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乐满客果蔬超市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辣腿”3袋;“麻辣猪蹄”1袋; 2.处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