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教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H9W9U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339号3幢B5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浙0304破87号
申请破产清算
温州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浙0304破87号
申请破产清算
温州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1
(2025)浙0303民初41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黄**
温州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4
2024-07-30
(2024)浙0303民初30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极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8
(2024)浙0303民诉前调22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极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6
(2024)浙0304民初16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夏**
温州浮生一二健康养生有限公司,温州市极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2
(2023)浙0303民诉前调86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极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8
2023-03-23
(2023)浙0303民初8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陈**
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极限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9
2022-11-24
(2022)浙0303民诉前调45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22
(2022)浙0303民诉前调45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莱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05号
2024年05月23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和《温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减轻基准(试行)(一)》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处罚
2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26
2
温龙卫公罚﹝2023﹞17号
被处罚人: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Q现已查明: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20日,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时间未满1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龙湾区各网点(地址:详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浙江狼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