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豆乐火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要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34052811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746号1903-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9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的暖手宝型号AHR2122PHD,制造商宁波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涉案暖手宝属于新纳入产品CCC认证范围界定的“移动电源”产品,公告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和2024年10月25日进货后仍然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涉案暖手宝产品在天猫店铺中进行销售。经查明,当事人进货后在天猫店铺进行陆续销售,因客户还会使用红包、优惠券等,实际支付价格不等。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777.26元,违法所得为578.5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暖手宝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改正的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8.58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578.5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暖手宝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改正的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8.58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578.58元。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