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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迟家活鱼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迟中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H8JK7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四达市场活鱼区东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集贤县贵隆江鱼行出售三道鳞(鲤鱼)20斤,出售价格6元/斤,共计120元。该批三道鳞(鲤鱼)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13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2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822041ACF607433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三道鳞(鲤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三道鳞(鲤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三道鳞(鲤鱼)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6元/斤,共销售500斤,销售总额3000元。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办理集贤县和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中,系其供应商是集贤县迟家活鱼批发行,因案件案情相同且当事人为同一经营主体,经领导审批决定并案处理。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集贤县和盛隆商贸有限公司出售泥鳅(淡水鱼)40.8斤,出售价格9元/斤,共计367.2元。该批泥鳅(淡水鱼)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3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09×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A22002ACF6082979),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泥鳅(淡水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泥鳅(淡水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泥鳅(淡水鱼)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9元/斤,共销售350斤,销售总额3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道鳞(鲤鱼)、泥鳅(淡水鱼)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822041ACF6074332)、(NO:ACDA22002ACF6082979)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三道鳞(鲤鱼)、泥鳅(淡水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2
集贤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向双鸭山市三利商城启国鱼行出售鲤鱼60斤,出售价格6元/斤,共计360元。该批鲤鱼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24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6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505010ACF605725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鲤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鲤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鲤鱼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6元/斤,共销售600斤,销售总额3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鲤鱼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505010ACF6057251)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鲤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鲤鱼,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