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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杨秀文水产品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秀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4MA05X16TX1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新苑街A区13-5-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88号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宝坻区杨秀文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12-1)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JD-02025-20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报告中的鲫鱼。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上述鲫鱼是2023年12月1日从天津市宝坻区杨仔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0斤,购进总价为400元。当事人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后对天津市宝坻区杨仔水产品经营部被委托人杨雪芬进行询问调查,杨雪芬称票据是其开具的但检验报告(NO:GCJD-02025-2023)中鲫鱼不是其销售的。2024年1月30日,我局将此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2024年2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将此案件退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将店内鲫鱼销售给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后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JD-02025-20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鲫鱼共50斤,销售价格为20元/kg,至2023年12月15日检查时止,该批次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鲫鱼的行为。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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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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