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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迎新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海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552622393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尚志镇腾飞路腾飞桥东道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市监处罚﹝2024﹞第010号
销售不合格产品
罚款4160元
416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2
尚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质量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在尚志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仓库存放的5箱1.5寸单发特效烟花外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燃放说明、无警示语及燃放说明等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留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2月2日质量监督管理股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大队,同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在湖南省**市亚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定购了13箱规格为1.5寸单发特效烟花,每箱50发、共计650发,每箱进价80元,单发进价1.6元,进货总价1040元。2023年10月30日湖南省**市亚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将当事人定购的烟花爆竹(含1.5寸单发特效烟花)运输到公司,2024年3月6日当事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供货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柒万元整,其中包括13箱1.5寸特效单发烟花款。当事人在购货时查看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并和供货方签订了购货合同,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购货发票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当事人购进的13箱1.5寸单发特效烟花为专业燃放类烟花,其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燃放说明、无警示语及燃放说明等相关信息,依据国家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中5.1标志:其中5.1.3规定“零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5.1.4规定“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类】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类】的字样。摩擦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的规定,以及根据国家标准GB/T10632-2014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中技术要求3.11致命缺陷以及附录A缺陷类别表中,序号(1)检验项目:标志技术要求5.1、试验方法6.1缺陷名称“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名称、无燃放说明、无警示语”为缺陷类别a2。据上述规定依据国家标准GB/T10632-2014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中技术要求4.4判定规则,判定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的1.5寸特效单发烟花销售价为3.2元/发,截止检查时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为了掌握了解产品的实际效果,于2023年11月1日对购进的产品(含1.5寸单发特效烟花)进行测试燃放了,共测试燃放1.5寸单发特效烟花8箱(400发),剩余5箱还没有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
罚款0.41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16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