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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蔚瑞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7MA0HFJGY6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街道胜利东街7号94幢A座2层办公0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6﹞019号
经投诉举报,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00595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2月19日16点31分,当事人为涉案驾驶员樊德奎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00595派出了“保利天悦西侧(新晋祠路)到国投逍邦”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本次属于一年以内四次以上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2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6﹞018号
经投诉举报,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90345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2月20日5点48分,当事人为涉案驾驶员王森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90345派出了“太原站到太原77商务酒店(太原长风商务区华润万象城店)”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本次属于一年以内四次以上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3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6﹞017号
经投诉举报,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A50628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2月20日16点34分,当事人为涉案驾驶员韩巧珍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A50628派出了“恒大御景湾一期(东南1门)到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本次属于一年以内四次以上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7
4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87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S9893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9月2日11点29分,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为涉案驾驶员牛瑞平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S9893派出了“RoyanaGroup-东南侧到普洛斯晋中开发区物流园”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四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5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90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55535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9月26日20点31分,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为涉案驾驶员党雄伟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55535派出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长治路学府苑小区到城南逸居BC区”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六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6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92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S1661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7日11点03分,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为涉案驾驶员高军锋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S1661派出了“太原兰博泰尔酒店(滨河东路府西街店)到晋商博物院”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八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7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89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B7387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8月30日16点01分,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为涉案驾驶员郭双喜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B7387派出了“东湖老陈醋(醋乡街店)到万科如园(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五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8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86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W1127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9月7日14点42分,当事人为涉案驾驶员郭兵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W1127派出了“山西综合康复医院警务室到小苹果口腔(万达店)”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三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9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91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R6885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10月8日20点36分,当事人为涉案驾驶员靳伟伟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R6885派出了“鸿城新能源车城停车场-出入口到山西大学坞城校区-北门”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七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10
晋交太原01城客罚﹝2025﹞181号
经投诉举报,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调查询问涉案车辆晋AD60160通过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接单营运事宜。经调查,2025年8月20日9点39分,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曹操出行”网约平台为涉案驾驶员薄佳龙驾驶的涉案车辆晋AD60160派出了“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黄河面道到太原南站(东进站口)”的网约出租订单。经查,该订单为“曹操出行”平台的有效派单,涉案驾驶员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存在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本次属于一年以内第十一次违法,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