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尔信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耀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764508509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号-1<2-9><2-15><2-1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203民初170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宁波市安尔信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宁波市姚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浙0226民初3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
宁波市安尔信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4
2020-01-17
(2019)浙0203执5467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市安尔信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宁波市欣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市监处罚﹝2025﹞5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17日,被处罚人宁波市安尔信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复兴街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进行实际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5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未进行实际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5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甬奉市监处罚﹝2024﹞31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怡乐园作为登记使用、日常管理单位的电梯共有5部。当事人与怡乐园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由其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等工作。上述5部电梯均通过通话按钮实现呼叫、对讲的方式来用于紧急状态下电梯轿厢内与外界的联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且维护保养记录完整都为正常状态。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怡乐园5部电梯进行检查,在测试紧急呼叫按钮时,2号楼L2/L3、怡乐园2#号电梯对讲系统未能接通,其余能正常接通。维护保养人员***2023年12月20日对2号楼L2/L3电梯进行维保,但并未对部电梯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作业,而此项为半月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项目并在该日半月维护保养单上显示此项为正常。查获后,当事人已经排查出并解决了问题,使轿厢内能在紧急状态下通过系统与外界联系。因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除半月维护保养等之外,另有抢修、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故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3
临市监处罚〔2023〕2327号
-
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1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23元。
130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