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颐康大药房东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关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661639776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鼎惠华庭第8幢0单元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39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3月,当事人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醋氯芬酸胶囊(生产企业: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0201),截至2024年10月,当事人共销售4盒,销售价格其中3盒为15.8元/盒,1盒为15.3元/盒。其余6盒于2024年10月退回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随货同行单、供货单位资质、生产单位资质、药品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件,购销药品制作了购销记录。上述药品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240425、2024FY0001),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检验结果为2.8%,为劣药。本案货值金额62.7元,违法所得62.7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购销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7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